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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2-05-26   阅读:731次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 ××××。

原告二: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 ××××。

被告一:代某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的联系方式):××××。

被告二:周某某(代某红之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两原告依法继承代某城名下的位于XX××××号楼×单元×室房屋(房屋价值暂估:268万元,具体价值可由原、被告协商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方案为:可将房屋所有权判归两被告,由两被告给予两原告相应折价款);

2、判决两原告依法继承代某城、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中属于遗产部分的相应份额;

3、判决两原告依法继承其他属于遗产部分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代某城与周某某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等);

4、判决依法分割代某城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119800元;

5、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代某城系两原告之子。两被告是母女关系,分别系被继承人的女儿、妻子。被继承人代某城因病于×年×月×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在代某城与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房产。另外,代某城与周某某名下的存款、代某城与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等,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遗产的部分,应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已经实际发放给周某某的抚恤金共计119800元,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抚恤金发放对象,两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完全有权主张相应的份额。请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处理。

在代某城生病期间,均是由两原告进行照顾,且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两原告共同生活,在分割遗产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两原告应当多分。因代某城生前与周某某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问题,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周某某作为代某城的妻子,既未与代某城共同生活,也未尽到对代某城的扶养义务,就遗产部分应该少分或不分。

就继承事宜,两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经过协商,因周某某所提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严重损害两原告所享有的继承权益,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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