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恋爱期间一方购置房产,另一方出资装修的,分手后装修款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可以明确的是房产肯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装修是一种物的添附行为,按照民法原理规定,添附之物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主物所有,所以装修应该归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应该给出资装修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三种,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的处理会比较复杂,要结合双方日后是否登记结婚来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进行同居财产分割,在这里有三种处理方法:1、上海法院的意见就是考虑贡献大小,给未出资者进行适当分割,比例控制在20%-60%之间,房产归出资方所有。2、可以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赠予目的没有达到,可以要求返还,比照彩礼返还。3、就是赠予,并且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不能要求返还,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我个人认为上海法院的意见比较合理和公平。另外,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了,可以主张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赠予已经完成,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比照参照彩礼返还条件,要求返还。
第四种,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这里也要看看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以及购房时间和登记结婚时间是否接近 。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或者结婚前分手的,我个人倾向同居财产分割,双方有购房的合意,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出资份额的,可以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且结婚时间很近,可以主张已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合意,所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甚至有些法院还会认为是一种已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视为未登记方对登记方的赠予,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这类出资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张,法院目前没有统一的分割意见。
第五种,恋爱期间,一方出资利用另一方名义贷款购置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从明面上看可能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其实二人之间存在一种代持关系,如果出资方能够证明房屋是己方出资,贷款自己偿还,且房产证、房屋均由己方占有使用,房屋的物业费和各类为费用均由出资方支付,这就符合借名购房的特征,出资方可以主张代持关系,要求确认房产实际归出资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