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分割。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好处理,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或者房产证是否确定了份额,如果确定了就按照约定或者房产证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没有,那就双方进行出资举证,可以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会考虑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以及登记结婚与购房时间的距离,如果双方已结婚为目的的购房,且房本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购房后又很快登记结婚,有可能会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所以,处理这种情况时,大家要注意双方的购房合意的目的,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等这些细节问题。
第二种,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分割。这种情况的处理会比较复杂,要结合双方日后是否登记结婚来进行处理。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可以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予,且赠予行为已经完成,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进行同居财产分割,在这里有三种处理方法:1、上海法院的意见就是考虑贡献大小,给未出资者进行适当分割,比例控制在10-30%之间,房产归出资方所有。2、可以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赠予目的没有达到,可以要求返还,比照彩礼返还。3、就是赠予,并且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不能要求返还,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我个人认为上海法院的意见比较合理和公平。
第三种,恋爱期间,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变更成双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分割?这种情况其实和第二种出资购房的情形类似,可以比照处理。但是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这种大额赠予都是具有结婚目的的,所以如果分手,可以率先主张已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要求返还,一般北京法院这里会参考双方恋爱交往的时间,是否订婚,是否同居等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可能全部返还,也可能酌情返还。
第四种,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登记比例与实际出资比例不同,分手时如何分割?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房产证或者双方约定的实际比例进行分割,视为双方已经进行的共有产权的按份约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而不是按照实际出资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