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大连房产律师|大连房地产律师|大连公司法律师|免费在线大连房产纠纷律师-公司纠纷律师咨询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13390505650
Logo
新闻分类
联系方式
电话:0411-884800833转821
手机:13390505650 张律师
E-MAIL:13390505650@126.com
网址:http://www.dlls114.com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20号现代服务业总部大厦7楼
详细内容 Home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子女抚养 >> 详细信息

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323次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一篇: 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下一篇: 可继承的与不可继承的财产
中国律师 辽宁律师 大连知名律师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电话:0411-84800833转821   手机:13390505650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城品城3-403
大连公司法律师大连合同律师大连房地产律师大连法律顾问大连法律咨询大连离婚律师
收缩
  • QQ咨询

  • 大连房产律师|大连房地产律师|大连公司法律师|免费在线大连房产纠纷律师-公司纠纷律师咨询
  • 电话咨询

  • 1339050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