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这一原则,对于抚养子女条件相对较弱,又想要得到抚养权的母亲,离婚要趁早,不要拖到子女两岁以后,否则你的优势就真的没有了。
给大家讲一个我曾经遇到的一个咨询案例吧。
这个女性咨询说她与前夫是今年8月份判决离婚的,当时离婚时感觉自己的条件不如前夫,前夫月薪15000元,有住房,爷爷奶奶常住家中帮忙协助照顾孙子。自己月薪才5000元,没有房子,她担心3岁的孩子跟着自己吃苦。
其实她也抱有幻想,总觉得把孩子给了前夫,离婚时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对自己很客气,说不定前夫过段时间会后悔,然后会来找自己复婚。
抚养权最终也是判给了前夫,没料想,前夫在年底又结婚了,并把孩子交由现任配偶照顾。
直到前不久,她探望孩子时发现了孩子身上的伤,才知道在孩子不在自己身边的这段时间被后妈冷落,这个后妈对自己的孩子并未视为己出,如今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却为时已晚。
其中有一个很关键的点,一年以前,男方也起诉过离婚,因女方不同意,法院未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她回娘家居住,儿子由爷爷奶奶日常照顾。
其实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双方其实都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虽然男方每月收入高于女方,但是这不是成为其得到抚养权的决定性条件。在这个案件中,真正影响子女抚养权的是,女方没有照顾子女,这一年由爷爷奶奶在男方家中照顾。
肯定有人会说,「她没错啊,如果连自己都养活不起,难道把孩子给经济实力好的对方,不对吗?」对此我不予置否,因为从事婚姻家事多年后发现,很多女性在争取抚养权的时候,都会过分强调自己失去孩子后会怎样,而不是把落脚点放在「孩子最大利益化」的原则上。
她们一味地在法庭上用同情挑战法律,用示弱试图赢取法官的好感,不明白审判规则,最终将自己置于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