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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23-01-26  阅读:538次
01 案件事实 常某2与受害人刘某2系夫妻关系,常某1系受害人刘某2女儿,郭某、刘某1系受害人刘某2父母。 2021年1月9日20时10分许,刘某2乘坐由常某2驾驶的×××号货车沿青银高速公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1460KM+196M路段时,×××号货车所载货物遗洒于路面,在刘某2下车拾取货物的过程中,许某驾驶×××号轿车行驶至此路段,与路面人员刘某2发生碰撞,造成刘某2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常某2、刘某2共同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21年1月12日,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1】年度一路平安司鉴(法医)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刘某2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许某驾驶的×××号车辆为交通运输执法局银川分局所有,该局为×××号车辆在平安财险宁夏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常某2驾驶的×××号车辆为李**荣所有,李**荣为×××号车辆在大地财险同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许某系鑫源濠泽公司工作人员,被该公司派遣至交通运输执法局银川分局从事指定工作,事故发生时,许某正在执行工作任务。 郭某、刘某1生育一子刘某2。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宁夏分公司向常某2赔付100000元。 上诉人平安财险宁夏分公司认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目前已没有法律依据,遂提出上诉。 02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条款明确划定了赔偿范围,对原有司法解释进行了变更,没有再列出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当事人主张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或者损失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应支持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4422.41元和交通费25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03 律师观点 首先需要肯定上诉人一方律师的业务能力,敏锐地发现了一审判决中可以争取的利益空间。关于二审判决,银川市中院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解读,过于咬文嚼字,交通费和误工费均为死者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对此却并未予以支持,个人认为此判决使法律失去了一些温度。 04 案件来源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5民初1684号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民终3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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